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

xuan 资助信息 2020-04-07 11:17:14

  一、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1-3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二)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500元,用于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评审及发放:

  1.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于9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并递交《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学校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的高中资助卡(或其他一般银行卡)上。

  二、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政策

  (一)免学杂费的实施内容:

  对全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非建档立卡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免学杂费。普通高中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课本费(课本费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修课教材和限定选修课教材”)。

  (二)审核认定:

  1.县(市、区)级教育部门在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后,将录取名单电子版提供至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

  2.县(市、区)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反馈至同级教育部门。

  3.县(市、区)级教育部门将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名单提供给相应的学校。

  4.学校根据县(市、区)级教育部门提供的名单,免除相应学生的学杂费。

  三、库区移民子女和国贫县学生免学费政策

  (一)免学费的实施内容:

  1.对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学生全部免除学费。

  2.对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按照当地免除学费标准享受补助。

  (二)审核认定:

  1.就读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普通高中的学生,由高中学校统计数据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免除学费或享受免学费补助。

  2.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新入学的库区移民子女填写《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表》,并经县(区)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3.每学年经认定的库区移民子女填写《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申请表》,向所就读高中提出免学费申请。学校组织人员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认库区移民子女获得免学费政策享受资格。

  四、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一)资助对象: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下同)录取的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当年度被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孤儿、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人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人1000元。

  (三)补助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生在获得高校录取后,将录取信息告知就读高中资助部门。

  2.学校指导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大学新生入学补助,填写相关表格。

  3.学校收到学生申请后,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入学补助的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上级资助部门审批通过后,将资助款发放给受助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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